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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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