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
第十七條第三項
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