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
- 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應確認及登錄申請第一項服務之用戶資料,並至少保留該申請資料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其未與用戶完成書面服務契約簽訂者,依經本會核定之定型化服務契約定其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