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用戶若要申請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的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需要向提供該服務的經營者或其代理人提出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的申請。另外,根據第21條第2項規定,經營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的業者應確認並登錄申請該服務的用戶資料,並至少保留申請資料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如果未與用戶完成書面服務契約簽訂,則依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定型化服務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舉例來說,若一名用戶要申請長途通信服務,就需要向電信業者提交書面申請,業者則需要確認並登錄該用戶的申請資料,並保留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如果沒有完成書面服務契約簽訂,則依照主管機關核定的定型化服務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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