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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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