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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本會依據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公告之。
  2.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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