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應按本會公告之實施時程,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於其開始營業日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三、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其開始提供語音服務時起,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 本會為前項第一款之公告時,得按不同撥碼方式、不同業務或不同地區等相關因素分別訂定實施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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