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接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之平等接取服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