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
- 2.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 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 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 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 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 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 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 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公告外,並應每週更新該公布資料至少一次。 八、研究國內外有關電信號碼資源管理及應用之相關議題與發展。 九、其他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 3.受委託管理者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者提供業務相關情形說明及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21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主要是規範了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構進行電信號碼資源的核配、調整、收回及相關管理作業,並具體列舉了受委託管理者應負責的管理作業項目。這些規定強調了電信號碼資源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管理者在核配、調整、監管和協調工作中的責任。 參考資料方面,關於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進行管理作業的情況,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政院法規資料或公報,以了解具體的主管機關和受委託管理者的情況。此外,也可以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的規定和公告,以及電信號碼資源管理的相關報告和研究來了解其管理與應用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