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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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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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23條,要求籌設者或經營者依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這代表著在籌設或經營電信號碼時,需要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例如,法院曾經有一個案例,涉及一家通信業者在提供客戶電信服務時,收取通信費用的方式。這符合電信法的相關規定,需要遵守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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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