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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2.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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