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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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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擔任審驗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電信、電機、電子等專業公會團體,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二、申請人應於北、中、南三地區各配置負責審查及審驗之電機技師或電子技師(以下簡稱審驗人員)至少四人。
  2. 2.前項審驗人員應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應配置審驗人員之縣市不得少於十二縣市,其中至少一人須配置於花蓮縣或台東縣。
  3. 3.前二項之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法規之教育訓練。
  4. 4.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本會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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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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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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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3 條規定:「申請擔任審驗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電信、電機、電子等專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