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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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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
  2. 2.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3. 3.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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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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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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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