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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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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2. 2.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准之方式與其公司聯繫。
  3. 3.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4. 4.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5. 5.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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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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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