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4

快速跳轉
  1. 1.經營本業務者應經本會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2. 2.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起訖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3. 3.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整。
  4. 4.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電信事業業務,且該業務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可籌設後按各該業務分別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低實收資本額。
  5. 5.申請人新增之資本額,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6. 6.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經營本業務者應經本會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之起訖日期,由本會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