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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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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特許及所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2. 2.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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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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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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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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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