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之處分時,由本會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電臺執照及網路編碼之核配。
對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58 條,這條規定是在經營者受到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的處分時,由相關的主管機關來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電臺執照及網路編碼之核配。這條規定為了保障行業的秩序和合法權益,確保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電信法 第 48、58、65 條 (85.02.05) 舉例:如果一家營業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的公司因為違反規定被撤銷特許,根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58 條的規定,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公司的無線電頻率、電臺執照及網路編碼之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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