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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