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行動寬頻業務管理方面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舉例來說,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該委員會有權制定相關的作業要點,並進行審議和裁決,例如對於無線電頻率的開放和使用進行規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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