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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電臺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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