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2條,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以達到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的目標。這條規定是為了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並促進電信普及化。與此相關的範例是《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經營者應按比例提供資金以支持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的發展,以保障全民通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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