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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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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撤銷廢止特許、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3. 3.經營者所設置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提供視聽內容服務者,其營業規章除應載明前項各款服務條件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確保視聽內容服務提供者應具主動及明顯告知消費者所提供服務之銷售方式及收費訊息之義務。 二、限制或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自律措施。
  4. 4.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經營者變更之。
  5. 5.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定之服務契約範本,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變更時,亦同。
  6. 6.經營者應依經核定實施之服務契約範本,與使用者個別訂立服務契約。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7. 7.經營者與其使用者間服務契約範本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實施前以媒體公告其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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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錯誤名詞
  • 少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核定名詞
  • 電信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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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