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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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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5 條,當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審查認為應補正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主管機關應由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相關例子是根據廣電法第12條之2,主管機關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換發電視執照的審查程序,需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及合法性。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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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