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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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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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5 條,當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審查認為應補正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主管機關應由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相關例子是根據廣電法第12條之2,主管機關對於被上訴人申請換發電視執照的審查程序,需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及合法性。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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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