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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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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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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