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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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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2. 2.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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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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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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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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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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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1 條規定:「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