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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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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聽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預算收支情形預估、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經申請人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審查後提出。但申請人為二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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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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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行政組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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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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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3 條規定:「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