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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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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2. 2.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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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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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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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9 條規定:「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