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 2.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最長六個月之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回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