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8條,申請人在申請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這表示在申請設立這項業務時,申請人需要支付相關的審查費用和證照費用。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衛星頻道事業經營者曾提出換照申請,其中可能也需要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對於設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一定的負擔,同時也為了管理相關業務所需的成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