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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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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二)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財團法人。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為限;經營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為限。
  2. 2.前項第二款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代理商,單一頻道以一代理商為限。
  3. 3.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些法條的相關資訊。

  • 持有名詞
  • 業已名詞
  • 法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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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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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