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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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四、頻道或節目規畫。 五、內部控管機制。 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七、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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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在提出申請時,需填妥申請書和營運計畫,其中營運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 1. 使用衛星的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2. 開播時程。 3. 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4. 頻道或節目規畫。 5. 內部控管機制。 6. 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7. 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8.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同時,根據附表三的指定細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并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經營直播衛星事業,他們需要在營運計畫中清楚地列出他們將要使用的衛星資訊、開播時程、財務結構、頻道或節目規畫等等。這些資料將會幫助主管機關評估他們的經營計畫是否合乎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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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