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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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經營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五、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 3.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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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