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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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會議各置諮詢委員九至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或遴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人。 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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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 3 條的規定,諮詢會議的成員包括本會代表、公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計九至十一人。其中,每次任期為二年,並且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委員會的遴聘或遴派都需要依照頻道節目屬性進行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且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也有一名代表。這項規則強調了在諮詢委員會中需要有多元化的代表以確保公平性,同時也需要遵守性別代表比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保署:https://www.cwb.gov.tw/V8/C/RtnDocService/docService?action=downloadFile&stamp=1051731982582&fileTyp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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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