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國節目播出比率無正當理由,未符合申設或換照營運計畫之規畫。 二、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三、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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