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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2.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3.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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