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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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須含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總額定消耗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警語、功能規格或相容性、使用方法、緊急處理方法、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訊。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為系統經營者,應併同檢附其經營許可執照。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資料。 七、包含第一款至第六款電子檔之光碟片一份。
- 2.前項第一款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之警語或緊急處理方法,如無則免予標示。
- 3.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 4.前項第四款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 5.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 6.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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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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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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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