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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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2條,該條規定了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其中包括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影本以及使用人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參考資料: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2條,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後,始得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這項審查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終端設備符合相關標準,並提供使用者安全可靠的產品。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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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