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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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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2. 2.前項設備經擴充其傳輸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傳輸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已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的終端設備,若要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就必須重新申請審驗。不過,如果變更後的設計或性能仍然符合技術規範,則可以僅就變更部分向驗證機關備查,而無需重新申請審驗。 此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技術規範中找到相關案例。例如,可以參考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發布的有關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的技術規範,或是審驗機關對變更部分的審驗要求及程序等文件。這些資料能夠提供具體的案例來解釋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重新申請審驗以及何種情況下可以僅對變更部分進行審驗的相關規定。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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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