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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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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2. 2.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3. 3.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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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