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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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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
  2. 2.前項用戶如不行使指定之權利,得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
  3. 3.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用戶之指定,提供指定選接服務;用戶變更指定者,亦同。
  4. 4.第一項告知,應包括用戶不行使指定之權利而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之長途、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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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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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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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前項用戶如不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