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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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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
  2. 2.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後,應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3. 3.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
  4. 4.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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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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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