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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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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指定選接: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用戶之指定,於其通信網路預先設定用戶選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當用戶以法定長途或國際指定選接冠碼之撥號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其通信網路自動連接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供用戶通信。 三、撥號選接:指當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通信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供用戶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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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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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