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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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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2. 2.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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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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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