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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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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2. 2.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3. 3.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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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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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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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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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