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