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號碼,包含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二、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電信號碼。 三、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 四、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五、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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