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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配用戶號碼之核配數量計算方式、再申請使用率及申請數量如下: 一、市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每區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二、行動通信號碼: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三、衛星通信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網路電話號碼: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二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十個單位為上限。 五、智慧虛擬碼: (一)010字頭: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一個單位為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二)02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二個單位為上限。 (三)03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一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四)05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二個單位為上限。 (五)080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三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一個單位為限。 (六)099字頭:以一萬號為一個單位,每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物聯網號碼:以十萬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五十個單位為上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以二十五個單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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