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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二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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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
業
未達
主管機關
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
廢止
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
核
配。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9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編碼核配申請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識別碼核配申請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特殊服務號碼核配申請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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