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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24 條

  1. 電信事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配。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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