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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信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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