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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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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頻寬:指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 二、妨害性干擾:指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通信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重複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 三、頻率提供使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將獲配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四、頻率共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他電信事業共用其獲配之無線電頻率。 五、供給人:指於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時,提供頻率之電信事業。 六、承用人:指於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時,受提供頻率之電信事業。 七、共享頻率:指經主管機關公告提供共享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八、共享頻率使用者:指獲配共享頻率使用權之人。 九、共享頻率設備:指符合並依據本辦法規定使用共享頻率之設備。 十、共享頻率資料庫:指儲存有關頻率核配、使用者設備使用狀況等資訊,及負責分配與管理共享頻率資源之資訊系統。 十一、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負責管理、營運及維護共享頻率資料庫之機構。 十二、使用者:指設置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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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頻寬:指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 二、妨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