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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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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之共享頻率資料庫,應經主管機關通過後,始得提供服務。
  2. 2.共享頻率資料庫應提供共享頻率使用者下列資訊: 一、向共享頻率設備提供其所在位置之可用頻率範圍與最大允許發射功率。 二、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制定之營運政策與作業流程。 三、註冊及認證共享頻率設備之識別資訊與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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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設置之共享頻率資料庫,應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提供服務。共享頻率資料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